最近發現手上某支股票掉了2塊,卻沒有顯示在跌幅上,
查了一下,原來是它默默地除了息…
(好啦…我承認我都沒在注意股東會的事…)
上網查了一下相關資訊,
結果查到一堆有的沒的日期:
除息(權)日期、最後過戶日、融券最後回補日、
停止過戶期間、停止融資期間、停止融券期間、除權息基準日…
有沒有必要搞那麼複雜啊…-_-|||
繼續看了一些資料,這些術語的定義如下:
除權(息)日:在這天和這天以後買的股票就不能參加這次的除權(息)
最後過戶日:除權(息)日往後一個營業日,在這天之前辦完過戶才能參加這次的除權(息)
停止過戶期間:除權(息)日往後二個營業日開始,停止過戶五個營業日
除權(息)基準日:停止過戶期間的最後一天,以這天的股東名冊決定發股利給哪些人
停止融資買進期間:停止過戶日前 5 個營業日開始,停止融資買進 3 個營業日
停止融卷賣出時間 : 停止過戶日前 7 個營業日開始,停止融資買進 5 個營業日
融卷最後回補日 : 停止過戶日前6個營業日為融卷最後回補日
所以把這些日期排起來,相對關係就會是:
-5 | -4 | -3 | -2 | -1 | 0 | 1 | 2 | 3 | 4 | 5 | 6 |
停卷 |
停卷、 融卷最 後回補日 |
停卷、 停資 |
停卷、 停資 |
停卷、 停資 |
除權息日 |
最後 過戶日 |
停止 過戶 |
停止 過戶 |
停止 過戶 |
停止 過戶 |
除權息 基準日 |
嗯…但發股利就發股利嘛,幹麻要搞出這一堆有的沒的?
這一切到底是法律的糾纏?金錢的糾葛?還是有人吃飽沒事幹?
讓我們看下去…
看到這些莫名奇妙的日期時,我心中出現了一堆疑問:
除權(息)日跟除權(息)基準日有什麼不同?
為什麼要停止融資?
為什麼要停止融券?
為什麼要回補融券?
為什麼要停止過戶?
查明了之後,才發現以上這些日期的存在,目的只有一個:
為了清楚確認股票到底是誰的
先讓我們不考慮融資融券,看一下公司在除權(息)的時候要做什麼事。
除權是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給投資人,
除息則是發放現金股利,
對公司來說,要做到除權息,他就必需要指明(1)哪天要發 (2)發給誰。
第一個問題比較簡單,公司自己說了算,隨便指定一天就行,
而公司指定要發股利的那天,術語上就叫做除權(息)基準日。
第二個問題就複雜多了,因為一家公司的股東,至少都是數以萬計的,
而且因為股票是公開買賣,今天的股東和明天的股東可能差異非常大。
要公司在除權(息)基準日的前一天收盤後,馬上把所有股東名單都整理出來,好發股票或現金股利,
實在是有點強人所難。
為了解決這件事,便有了停止過戶期間。
在這段期間內該股票停止過戶,股東名單就不會改變,
公司便可安心的整理股東名單。
而對投資人來說,因為從下單買到股票後到過完戶拿到股票需要兩個營業日的時間(所謂的T+2制)
所以如果他要被列在股東名單內,他就必需在停止過戶期間的前兩天就買該公司的股票,
也才能拿到股票or現金股利。
因此投資人真正要care的日期,是停止過戶期間的前兩天,這天術語上就叫除權(息)日。
而停止過戶期間的前一天,當然就叫最後過戶日。
接下來讓我們加入融資融券的情況,
融資是指向券商借錢買股票。因為跟券商借錢,所以股票要放在券商那邊當扺押品;
融券則是向券商借股票賣錢。這邊所借到的股票,就是融資的人放在券商那當扺押品的股票;
現在問題又來了,
假設在除權(息)日之前,A跟券商融資買了一張股票,
接下來B又跟券商融券,把A放在券商那邊當抵押品的股票賣給了C,
這時候,明明股票只有一張,卻同時被A和C給買走,那發股利的時候,公司到底應該發給誰呢?
(這種一屋雙賣的情形,在股票市場竟然是合法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就強制B在除權(息)日之前,
一定要再從市場上把股票買回來還給券商,而強制執行的這天,就叫融券最後回補日。
可想而知,融券最後回補日到除權(息)日這段期間,便不能再做融券,否則同樣的問題又會跑出來。
剩下的問題,是為什麼要停止融資,為什麼融券最後回補日是設在停止融資的前一天,而不是設在除權(息)日的前一天,
以及為什麼融券最後回補日前一天也停止融券。
這幾個問題我在網路上沒有找到答案。
不過我推測應該跟為什麼有停止過戶期間是一樣的答案:為了讓券商有時間整理資料。
對券商來說,他必需在停止過戶期間之前,把所有融資者做完過戶,然後把名單整理好拿給公司,公司才能列出正確的股東名單,
但市場上的融資者也是數以萬計,且每天都在變。
因此有需要停止融資一段時間,讓券商在融資者名單不變的情況下做整理。
融券最後回補日設在停止融資的前一天,想也必是為了讓券商在整理融資者名單的時候,
不會有股權不清、一股多賣的問題。
而融券最後回補日前一天也停止融券,或許同樣是為了要確認所有該回補者的名單吧…
最後來討論一下除權除息和股價的關係,
其實除權跟除息是把原本就屬於投資人的東西用不同的形式拿給投資人。
因為股東就是擁有公司的人,把公司的盈餘拿來分給股東,
我想跟從自己的A戶頭把錢轉到自己的B戶頭沒什麼兩樣…
也是因為如此,當公司發了現金股利給股東時,發出去的現金股利就要從股價中扣除,
造成股價下跌,這也是我最一開始提到的情形。
而發股票股利的話,因為碰沒有把錢發給股東,所以公司總市值不變。
改變的是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每位股東的持股都因為股票股利的發放而變多,
因此每股的價值=公司總市值(不變)/發行股數(變多)
會下跌。
那到底是除權好還是除息好,還是什麼都不發的好,
老實說我還是不知道除權除了可以讓政府課稅,然後讓股價下跌外,
跟什麼股利都不發的差別在哪…
所以最後只好引用巴菲特的話來充充場面:
公司所保留的每一塊錢盈餘,至少可以為事業主創造出一塊錢的市場價值,
在這樣的情況下,盈餘才應當被保留。
參考資料
http://onlylove99.pixnet.net/blog/post/5937620
http://tw.myblog.yahoo.com/capalu-yang/article?mid=142&sc=1
http://to6971.pixnet.net/blog/post/29419799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G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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